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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的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

作者:阜宁县律师  来源:阜宁袁建春法律维权网  时间:2014-11-04 11:19:00

  中国政府对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实际上是在1985年3月之后陆续出台的,多数属于“暂行规定”。原则性的指导思想早见于 《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

  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有银行的广泛参与,风险资本额增长迅速,从1985年的1500万元到1994年的80亿元。其职能是为中国高新技术的开发进行投资或贷款。

  1987年,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创办“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以促进科技进步为主要目标,它的业务范围是: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工业性试验、区域性试验的贷款提供担保;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进行投资或融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开展评审和咨询业务。 1989年6月,由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招商局集团共同出资兴建“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尽快转化为商品。

  上述公司都是由中央政府牵头创立的。对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发展起带头作用。此外,各省市的风险投资公司也陆续出现。例如,北京市科委下属的“北京太平洋优联技术创业公司”(1993年成立);广州市政府1991年创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补偿基金”,现在正在筹措10亿元组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已计划在2000年前投入4亿元;在深圳,由市投资管理公司、科技局、计划局、经发局共同组建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专门为支持开发高科技产品、扶持高科技产业提供服务(包括直接投资和贷款担保),到1999年3月为止,已对200多家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14亿元)。

  外国的风险资本也开始涉足中国市场,例如,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建立“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中国)”,它分别与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等地科委合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80年代后期,我国各地先后设立了许多国家级和省市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纷纷建立了许多符合高新技术要求的企业。

  上述的客观形势,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时地制定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或法规。

  1991年,由国家科委拟定、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18条);及与之配套的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4条);形成法律的是1996年5月15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30条)。还有一些地方性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政策法规。例如《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裕达隆创业基金(广州)章程》;《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2条)等。

  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中国证券会主席周正庆,1999年3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说:“只要由中国科学院审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上市条件将不受现有上市条件的限制”,这是一种新政策信息,估计将有相关的政策出台。广州市政府最近也将有新的政策出台,新政策的部分内容是:在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政府筹建的风险投资公司将给予资金支持(或股权投资或融资担保);高等院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可享受“校办企业待遇”,且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外地(含海外)来穗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同样待遇。 上述政策法规的有关要点如下: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且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请进口许可证。

  评议:免关税的规定,实际上只是鼓励出口,而不是支持高新技术开发。 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

  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

  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评议:第六条是鼓励银行和有关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风险投资,但不容易落实,因为投与不投由银行决定,一般银行是没有能力评估该项技术的发展前途的。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的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规定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评议:第九条规定是为生产进口替代产品作市场保护。

  2、《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评议:这是给高新技术企业下定义。所列举的九项条件,虽然繁复,但并不难满足。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评议:本条所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已相当广泛,而且还要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已能满足高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或注解)

  第二条(注:这是给“转化”下定义)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 保障措施(含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评议:第21-25条很好,为在中国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有了法律依据,又为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资金和信息支持,发达国家近几年来也是往这个方向走的。但是,有了法律依据并不等于已解决问题,尚须各部门各地方拿出具体措施来落实上述的法律规定。

  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北京的“中关村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是我国建立较早且技术力量最雄厚的开发区,它所订的条例,对全国有示范作用。此条例中与风险投资有关的主要内容是“第十八条”(规定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从利息收入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及第十一及十二条(对国家扶植基金使用的监督方法)。 各专业银行建立的贷款风险资金,均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15%提取,专户储存。贷款报损,须经专业银行的市行批准,由专业银行海淀区办事处从贷款风险基金中列支。

  新技术企业应设置“国家扶植基金”会计科目,对减免税款的提留、使用单独核算。财政、税务部门应对“国家扶植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新技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业、歇业或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扶植基金”的,由海淀区税务局将“国家扶植基金”收回,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评议:本条例的关键要点是银行从利息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风险资本。并以“国家扶植基金”的形式低息贷给风险企业;并由财政和税务部门对风险企业使用此类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必要的。

  5、《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章程》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此基金会是由政府的科技拨款及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是接受各界的捐赠)而建立的。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科技成果和资助科技开发。其核心内容是第七条。

  通过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购债券、股票、有价证券等方式增值,并将增值所得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按市政府颁发的《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奖励科技成果;

  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奖励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的专利发明者;

  资助青少年的发明创造成果;

  支持科技事业建设,增强科研机构的发展能力;

  支持对外科技交流,包括促进穗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科技使用以及人才引进和培训等项活动;

  奖励促进科技进步及科学普及单位和人士;

  由理事会确定的其他科技奖励和科技活动。

  6、《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修订发布)(主要内容的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第十四条 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挂《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并可在广告中使用。

  评议:本规定的第二条及第三条给“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市政府成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产品指导性目录、安排信贷建议、组织检查及推广应用等。第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规定的除“挂牌”外,还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各种优惠待遇。在诸种优惠待遇中,第十五条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审批、优先立项、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等等。第十六条专门规定税收优惠,第十七条专门规定信贷优惠、原文如下: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列入国家级和列入中央部委、省级试制计划的项目,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交营业税。

  对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术开发基金,并允许打入成本,专项用于科研事业的发展。

  发放给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定,免征工资调节税;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给有关人员的科技成果奖,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凡因享受本规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应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奖金,违者由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款项。

  在金融信贷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第二条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从每年的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优先贷款、长期低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10%—20%)贷款,参股投资等方式对市属国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予以扶持。

  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评议:上述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是迄今为止所看到的对高新技术产业最具体的支持,可操作性很强,也比较优惠。本规定的第十八条还具体规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置建设用地和生产用房屋的优惠政策,地价减收10%~20%,且在五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对科技人员调入深圳市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口原材料、设备及产品出口等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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