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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立案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作者:阜宁县律师  来源:阜宁袁建春法律维权网  时间:2014-10-27 16:37:59

  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立案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三、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请申请人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室及各派出庭立案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3.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4. 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的打印网址:http://www.szaic.gov.cn;

  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申请人提交第5项证明材料时,应尽量提供,若一份都不能提供,则无法受理立案,提交时须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核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6.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② 填写并提交《权益登记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7.申请人是工伤的,应提供由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表和相关医疗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表或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

  8.《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9. 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5项要求相同);

  5. 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6. 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特别提醒:

  一、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七、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八、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为案件排期期间,不计入劳动仲裁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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